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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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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13

国家保密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文

 

2021〕年 第3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部署要求,经商有关共同审批部门,现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71日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调整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不再受理新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一级保密资格。承担机密级或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申请二级保密资格,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接受审查。

二、202171日前受理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通过审查后其三级保密资格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开展保密管理。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一级或二级保密资格,并执行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

特此公告。

                             国家保密局 

2021630